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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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雇員,係指駐外各機構預算員額以內報經本部核派,由本部直接核發薪給之雇員而言,不包括駐外各機構以本身經費自行雇用之雇員、司機、雜役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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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第2條,該法規定如下: 1. 本辦法適用對象:該法所指的雇員是指駐外各機構預算員額以內報經本部核派,由本部直接核發薪給的雇員。這部分的雇員包括經本部核派並由本部直接發放薪資的人員。 2. 不包括的人員:不包括駐外各機構以本身經費自行雇用的雇員、司機、雜役等人員。這部分的雇員是由駐外機構自行支付薪資的人員,例如自行雇用的司機或雜役。 參考資料: - 《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26 September 201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27], 經濟部法規查詢系統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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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