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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申請發退職金之雇員,以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退職者為限,在此日期以前退職者,不得申請補發退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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