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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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核發退職金之雇員,以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退職者為限,在此日期以前退職者,不得申請補發退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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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第3條,只有在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退職的雇員才能申請核發退職金。在這個日期以前退職的雇員,不能申請補發退職金。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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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