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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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於奉准退職時,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月給予退職金三十美元,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計算,並均不得再依據當地法令要求任何其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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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第4條的具體解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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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