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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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駐外機構主管人員之任派,應先徵求外交部同意後辦理,並由外交部通知所屬使館,但國防部及各情報單位所派人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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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此為法務部頒布的《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第2條,該條款規定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主管人員的任命必須經過外交部的同意,並由外交部通知所屬使館。但國防部及各情報單位派駐的人員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教授要前往國外擔任駐外使館的主管人員,他必須事先經過外交部同意並由外交部通知當地使館。但是,如果是國防部或情報單位的人員被派往海外機構,則不需要經過外交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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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