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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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駐外人員之送審手續,仍由原派機關依法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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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參考法條「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第 3 條」,當中規定駐外人員之送審手續,仍由原派機關依法自行辦理。這表示各機關在派遣人員到海外機構時,並非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理審核手續,而是由原派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自行辦理相關手續。這樣的安排可能是為了確保駐外人員的派遣符合原派機關的需求和政策。我們無法透過提供的資料,找到更詳細的範例來解釋這條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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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