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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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駐外機構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該管使館館長就其工作情形簽註意見送由外交部彙轉,外交部得依「中央各機關就主管事項考核駐外人員辦法」之規定加註考語,送請原派機關參辦。但各駐外情報單位工作人員之考績,考成不在此限。各機關駐外佐理人員之考績、考成由其主管人員初審後,逕送原派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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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條「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第 4 條」,該條款規定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的主管人員年終考績和考成應由當地使館館長評定並簽註意見,然後由外交部彙轉。外交部可以根據「中央各機關就主管事項考核駐外人員辦法」的規定加註考語,然後送請原派機關參辦。然而,駐外情報單位工作人員的考績和考成不受此限制。至於駐外佐理人員的考績和考成,則由其主管人員初審後,直接送原派機關核辦。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外交部,「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中華民國外交部,「中央各機關就主管事項考核駐外人員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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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