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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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在無邦交國家之機構兼受外交部之統轄,並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鄰近使館保持連繫,除辦理原派機關指定之事項外,應按月撰寫駐在國政情報告及工作報告,分送外交及其指定之鄰近使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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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如下:駐在無邦交國家之機構兼受外交部之統轄,並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鄰近使館保持連繫,除辦理原派機關指定之事項外,應按月撰寫駐在國政情報告及工作報告,分送外交及其指定之鄰近使館備查。 依照這項法條的規定,各機關派駐到無邦交國家的機構,在同時受到外交部的統轄下,也必須與外交部指定的鄰近使館保持聯繫。除了執行原派機關的指定事項外,派駐機構還應該每個月撰寫駐在國的政情報告和工作報告,並且分送給外交部及其指定的鄰近使館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某機關派駐了一個使館到一個無邦交國家,根據這個法條,該使館必須保持與外交部的聯繫,並每月撰寫政情報告和工作報告。這些報告會分送給外交部及其指定的鄰近使館,以供他們參考。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派駐機構在無邦交國家的工作順利進行,同時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報告機制來監督派駐機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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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