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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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館館長應於每月召集各機構之主管人員舉行會報一次,並將會報紀錄呈外交部備查。外交部應就會報紀錄中與各部會有關部份,分別抄送各該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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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第6條規定,使館館長應於每月召集各機構之主管人員舉行會報一次,並將會報紀錄呈外交部備查。外交部則應根據會報紀錄中與各部會有關部份,分別抄送各該部會。這表示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的運作需要與使館館長進行定期的會報,使館館長需召集各機構主管人員參與會議並將會議紀錄提交給外交部備查。同時,外交部也要將會報紀錄中與各部會有關的部分,分別抄送給各相關部會。 以最新資料為例,外交部於2021年修訂的「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表示,各機關應與當地使館館長保持緊密合作,使館館長需定期召集會報,促進各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協調。此外,使館館長應評估各機關在海外的工作狀況,並向外交部提供相關報告和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以外交部網站所公布的會議紀錄為例,外交部會將會報紀錄中與各部會有關的部份,抄送給相關部會。這樣可以確保各部會能夠即時獲得有關派駐海外機構的相關訊息和決策,以便各部會能夠掌握相關情報並做出相應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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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