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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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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館長於服務年資滿二年後,得向外交部申請在公務繁忙時期返國述職。 服務年資未滿二年而改調其他駐外機構者,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得併計。前項所稱之駐外機構館長,係指下列人員: 一、大使館特命全權大使。 二、總領事館總領事。 三、領事館領事。 四、駐外代表處代表。 五、駐外辦事處處長。 駐外機構公使或公使級副代表及奉准以前項之館長名義對外或長期代理 (代辦) 館務者,其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得比照館長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駐外機構館長返國述職辦法第3條,駐外機構館長於服務年資滿二年後,可以向外交部申請在非公務繁忙時期返國述職。如果服務年資未滿二年,但是調往其他駐外機構的情況下,返國述職的服務年資可以併計。這裡所指的駐外機構館長包括特命全權大使、總領事、領事、代表處代表和辦事處處長。而駐外機構中的公使或公使級副代表,以及獲准以館長名義對外活動或長期代理館務的人員,其返國述職的服務年資可以按照館長的辦理。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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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 3 條規定:「駐外機構館長於服務年資滿二年後,得向外交部申請在非公務繁忙時期返國述職。 服務年資未滿二年而改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