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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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以外之駐外人員,於服務年資滿三年後,得經所屬館長同意,向原派機關申請在非公務繁忙時期返國述職。服務年資未滿三年而改調其他駐外機構者,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得併計。 前項人員返國述職,得由原派機關集體辦理。 駐外機構參事或相當參事級之副代表、顧問、組長、主任等,因業務實際需要,其第一項之服務年資得縮減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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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內的資訊,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第4條:前條以外之駐外人員,於服務年資滿三年後,得經所屬館長同意,向原派機關申請在非公務繁忙時期返國述職。服務年資未滿三年而改調其他駐外機構者,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得併計。 根據這一條,駐外人員如欲返國述職,必須有已滿三年的服務年資,並且需經所屬館長同意,向原派機關提出申請。此外,如果駐外人員服務年資未滿三年但改調至其他駐外機構,其返國述職的服務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然而,根據參考資料之中並未有與該法條有關之範例或具體解釋。因此,就該法條之具體運用或相關實例,暫難提供更多資訊。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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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