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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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初次返國述職,其第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服務年資,以抵任日之次日為計算基準;再次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以前次返國述職返抵任所日之次日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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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5條,我們可以從該法條中得到以下的理解: 根據該法條的第5條,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時,其服務年資的計算基準有以下兩種情況: 1. 初次返國述職:服務年資的計算基準是以駐外人員抵任日的次日為基準。 2. 再次返國述職:服務年資的計算基準是以前次返國述職時返抵任所日的次日為基準。 這一條法規在駐外人員的返國述職時,確定了如何計算其服務年資的基準,進而影響到他們的一些權益和福利。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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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