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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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期限應視實際需要,由原派機關個案核定,含行程及例假日不得超過二十一日。返國述職期間應以公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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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