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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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國述職人員之機票及停留國內期間之旅館費及膳什費,由原派機關依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核發。 返國述職人員往返途程中,因候 (轉) 機需要停留,其停留期間之旅館費及膳什費,得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於各該駐外機構辦公費列支;因繞道或非公務停留所需費用,應行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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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7條,返國述職人員的機票和在國內停留期間的旅館費用和膳食費用,應由原派機關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24條的規定核發。這表示派遣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時,他們的機票和在國內停留的旅館費用和膳食費用,應由派遣機關根據相關法規核發。 參考資料: 1.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https://laws.mol.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3603 2.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https://laws.mol.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2558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法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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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