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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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其配偶隨同在任所居住累計達一年以上者得隨同返國,並按任所至台北最直接之航線,發給與本人相同等級之往返機票。其他費用應行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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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8條,當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時,如果其配偶在任所居住的地方已經累計達到一年以上,則配偶可以隨同返國。此時,配偶的航程應按照從任所到台北的最直接航線安排,並且要發給與本人相同等級的往返機票。其他費用則需要配偶自負擔負责。 例如,如果一位駐外人員在國外工作了一年半,且其配偶一直與其同住,則根據這項法規,配偶有權隨同駐外人員一起返國並獲得往返機票。然而,除了機票費用外,其他費用如食宿等則需要配偶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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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