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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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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及隨同返國之配偶所需之機票,由原派機關統一購買或經報准後自購。機票票根應於返抵任所日起一個月內,連同購票證明繳交原派機關報銷,否則追繳全部價款。 前項人員不得自行辦理機票退票、退費、變更航程或降等。其確有變更航程必要者,應事先向原派機關報准,並仍按原乘坐機位等級辦理變更航程,不得擅自換等;其因變更航程所增加之票款,應行自理。其確有降等必要者,應事先向原派機關報准,按降等後最直接航線往返航程票價實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9條,駐外人員返國及隨行配偶的機票需要由原派機關統一購買或經報准後自行購買。機票票根應在返抵任所的一個月內,連同購票證明提交原派機關報銷,否則必須追繳全部價款。 根據該條第2款,駐外人員不得自行處理機票的退票、退費、變更航程或降等。如果確實需要變更航程,必須事先向原派機關報准,並且仍需按照原定的機位等級辦理航程變更,不能擅自換等。如果因為變更航程而增加的票價,則需自行負擔。如果確實需要降等,也需要事先向原派機關報准,按照降等後的最直接航線往返航程票價核實支給。 參考資料: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 追繳名詞
  • 退票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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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 9 條規定:「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及隨同返國之配偶所需之機票,由原派機關統一購買或經報准後自購。機票票根應於返抵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