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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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充分準備駐在國政情、僑情及雙邊關係等有關資料,向外交部提出報告。外交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至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前項以外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就本身業務撰寫駐外工作報告,以供原派機關參考。駐外機構返國述職人員應於返抵任所日起一個月內,將返國述職經過報告繳交館長後,報請原派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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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10條規定了駐外人員返國述職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時,應事先準備有關駐在國政情、僑情以及雙邊關係等相關資料,向外交部提出報告。外交部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安排駐外人員至立法院的相關委員會進行報告。 此外,條文中還提到了除了前項所謂的駐外人員返國述職外,駐外人員還應該就自己的業務編寫駐外工作報告,供原派機關參考。而駐外機構返國述職人員則應該在返抵任所的一個月內,將返國述職的經過報告提交館長審核,然後再報請原派機關核定。 由以上解釋可知,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10條主要是規定了駐外人員返國述職的相關程序以及返國述職的文件報告要求。相關範例及參考資料並不在原文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詳細的例子或相關資料。
- 第三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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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