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返國述職人員應於返國後之當日或次日 (遇例假日順延) ,向原派機關報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第11條,返國述職人員應於返國後的當日或次日向原派機關報到。該條的目的是確保駐外人員在返國後及時向派駐機關匯報相關工作情況和所需的資料。根據上述的資料,並沒有明確提及第11條的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對於第11條的具體釋義和相關範例,我無法提供確定的回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