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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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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人員差假,應自行預排職務代理人,離開任所時,並報請館長轉其原派機關核定;必要時館長得指定代理人代理其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17 條,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人員差假時,應自行預排職務代理人。當他們離開任職地點時,應報請館長核轉其原派機關核定,必要時,館長可以指定代理人代替其業務。 例如,如果某機關的一位內部人員在駐外機構服務,需要請假,根據這條規定,該內部人員在請假期間應預先指定一位職務代理人替代其業務。當他離開任職地點時,應向館長報告並經館長核轉其原派機關核定。如果有必要,館長也可以指派一位代理人代替該內部人員的業務。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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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人員差假,應自行預排職務代理人,離開任所時,並報請館長核轉其原派機關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