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17 條,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人員差假時,應自行預排職務代理人。當他們離開任職地點時,應報請館長核轉其原派機關核定,必要時,館長可以指定代理人代替其業務。 例如,如果某機關的一位內部人員在駐外機構服務,需要請假,根據這條規定,該內部人員在請假期間應預先指定一位職務代理人替代其業務。當他離開任職地點時,應向館長報告並經館長核轉其原派機關核定。如果有必要,館長也可以指派一位代理人代替該內部人員的業務。
- 代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