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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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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未派定前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外交部就該駐外機構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第16條,當館長未派定、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外交部有權指定駐外機構內的高級職員中的一人代理職務。這表示在上述情況下,外交部有權指派一位合適的高級職員代理館長的職務,以維持駐外機構的運作。參考資料中暫未找到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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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16 條規定:「館長未派定前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外交部就該駐外機構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職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