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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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未派定前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外交部就該駐外機構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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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第16條,當館長未派定、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外交部有權指定駐外機構內的高級職員中的一人代理職務。這表示在上述情況下,外交部有權指派一位合適的高級職員代理館長的職務,以維持駐外機構的運作。參考資料中暫未找到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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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