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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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或人員,應與駐外機構合署辦公。其因業務特性不宜合署辦公者,應洽外交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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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19 條,各機關在派遣內部單位或人員到駐外機構時,應該與駐外機構合署辦公。如果因業務特性不宜合署辦公,則需要與外交部協商並獲得同意。根據資料中的參考法條和相關內容,未能找到更詳細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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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