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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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派駐海外尚未納編於駐外機構之駐外單位或人員,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之駐外機構保持聯繫,除派員列席該駐外機構之館務會議外,並應按月撰寫駐地情勢及工作報告,分送該駐外機構轉送原派機關及外交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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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20條,各機關派駐海外的尚未納編於駐外機構的駐外單位或人員,應隨時與外交部指定的駐外機構保持聯繫。除了派員列席駐外機構的館務會議外,他們還應該按月撰寫駐地情勢及工作報告,分送該駐外機構轉送原派機關及外交部備查。 參考資料: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2021年11月9日),可在以下網址找到: https://www.personnel.ntpc.gov.tw/cp-125-3035-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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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