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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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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及所屬駐外機構員工違反本細則者,依左列規定予以懲處: 一、宣洩公務機密,致生損害於國家,或對公務發生不利之影響者,除涉及刑事部份者,移送治安或司法機關依法偵辦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或依法予以免職等處分。 二、離去辦公處所,未將文卷妥為封鎖,致發生洩密情事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三、承辦機密文件,於呈判、會簽過程中,既未親送,又未密封,而逕交工友傳遞者,予以警告、申誡或記過等處分。 四、未經主管長官許可,擅將機密文卷攜出辦公室外,或借予他人查閱者,予以警告或申誡。 五、私自窺閱他人經辦之文件者,予以警告或申誡。 六、工友於傳遞公文途中,竊窺機密文件,或將應行銷毀之文件私自留存,或流露於外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扣薪或開除,主管如有疏忽,應負連帶責任。 七、各單位負責監督焚燬廢紙之職員及工友,對當日廢紙疏於焚化者,予以警告或申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28條的規定,對於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可能會受到以下處分: 一、宣洩公務機密,造成對國家的損害或對公務產生不利影響的,除涉及刑事部分的情況外,將移送治安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還可以另外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或依法解聘等處分。 二、在離開辦公場所時,未將文件妥善封鎖,導致洩密的情況發生的,將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三、在處理機密文件的過程中,未親自送交或未進行妥善密封,而直接交給工友傳遞的情況下,將給予警告、申誡或記過等處分。 四、未經主管長官的許可,私自攜帶機密文件離開辦公室外,或借給他人查閱文件的情況下,將給予警告或申誡。 五、私自窺視他人處理的文件的情況下,將給予警告或申誡。 六、工友在傳遞公文的過程中,竊窺機密文件,私自保留應銷毀的文件,或將文件外洩的情況下,根據情節的輕重,將給予訓誡、扣薪或開除的處分,且主管如有疏忽,也應負連帶責任。 七、負責監督焚燬廢紙的職員或工友,在當日廢紙未及時焚化的情況下,將給予警告或申誡的處分。 以上是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28條所做的釋義,參考資料為「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修正日期2021年1月1日)」。

  • 懲處名詞
  • 申誡名詞
  • 免職名詞
  • 訓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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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部及所屬駐外機構員工違反本細則者,依左列規定予以懲處: 一、宣洩公務機密,致生損害於國家,或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