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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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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參加國際會議之辦理原則: 一、凡有利於我國之國際會議,原則上宜積極參加。 二、各機關、團體於收到國際會議邀請函後,認應派員參加者,應即填具「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主辦單位邀請函及有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審並副知外交部及會議性質有關機關;外交部或有關機關對該項會議有關事宜,可與主管機關或申請單位聯繫,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復時,應副知外交部及有關機關。 三、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政府間國際會議,以由其自籌經費參加為原則。其會議性質特別重要而經費籌措確有困難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2 條規定了派員參加國際會議的辦理原則。根據這條規定,各機關團體應積極參加有利於我國的國際會議。當各機關團體收到國際會議邀請函後,若決定派員參加,需要填寫「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申請表」,並檢附主辦單位邀請函及相關資料,提交審核給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機關,同時抄送外交部和相關的會議機關。外交部或相關機關對會議事宜有疑問時,可以與主管機關或申請單位聯繫,必要時需要主管機關向行政院報請核定。主管機關或授權機關核准後,應抄送給外交部和相關機關。在派員參加非政府間國際會議時,原則上應由各機關團體自行籌措經費。然而,如果會議性質特別重要且籌措經費有困難,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核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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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2 條規定:「派員參加國際會議之辦理原則: 一、凡有利於我國之國際會議,原則上宜積極參加。 二、各機關、團體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