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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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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參加國際會議人員之原則: 一、對我具有重大政治意義或可能影響我國權利、會籍地位及名稱等有關問題之國際會議,應視實際需要指派外交人員參加或從旁協助我國代表團。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觀念,立場堅定。 (二)熟悉會議有關業務並具備專業知識與國際禮儀素養。 (三)熟悉會議所用之工作語文並具發言、辯論、交涉能力。 三、參加國際會議代表團人數宜求精簡,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視會議性質及實際需要決定參加之人數及人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3條中的規定,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時,需要考慮以下原則和條件: 1. 在國際會議對於國家具有重大政治意義或可能影響國家權益、會籍地位或名稱等相關問題的情況下,應評估實際需求,指派外交人員參加或協助代表團,以確保國家利益。 2. 參加國際會議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 具有國家觀念,立場堅定。 - 熟悉會議相關業務並具備專業知識和國際禮儀素養。 - 熟悉會議所使用的工作語言並具有發言、辯論和交涉能力。 3. 參加國際會議的代表團人數應精簡,必要時可以由主管機關與外交部和其他相關機關商討後根據會議的性質和實際需要來確定參加人數和人選。 這些原則和條件的目的是確保派遣人員具有足夠的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夠有效地代表國家參與國際會議,並確保派遣的人數和人選是合適和必要的。這有助於確保國家在國際會議中能夠有效地保護和促進自身的利益。 參考資料: - 議案數位圖書館. (2021). 各機關團體參加及舉辦國際會議程序準則. Retrieved November 1, 2021, from https://lis.ly.gov.tw/lypd/CH/20210929/A/10/BILLS10_003041.pdf

  • 辯論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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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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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3 條規定:「遴選參加國際會議人員之原則: 一、對我具有重大政治意義或可能影響我國權利、會籍地位及名稱等有關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