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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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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審個人應邀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案件時,應比照本章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機關審核個人應邀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案件時,應比照本章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根據該條的要求,各機關在審核個人應邀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案件時,應該依照本章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然而,上述文本中並沒有提到具體的規定內容和參考資料,所以無法進一步釋義。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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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6 條規定:「各機關審核個人應邀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案件時,應比照本章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