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凡未依照本章之規定事先副知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者,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報院或決定。
根據「行為時國際會議參加人員派遣及國內舉辦國際會議,臺灣地區行為時之準則」第5條規定,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必須事先通知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主管機關不得直接進行報價或決定。根據該準則,派遣人員參加國際會議與國內舉辦國際會議,需要依照相關規定事先通知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主管機關不得未經通知而直接進行報價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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