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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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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凡未依照本章之規定事先副知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者,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報院或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為時國際會議參加人員派遣及國內舉辦國際會議,臺灣地區行為時之準則」第5條規定,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必須事先通知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主管機關不得直接進行報價或決定。根據該準則,派遣人員參加國際會議與國內舉辦國際會議,需要依照相關規定事先通知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主管機關不得未經通知而直接進行報價或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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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5 條規定:「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凡未依照本章之規定事先副知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者,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