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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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及參與條約案、協定案草擬、協商、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應依規定保守秘密;違反者,依法懲處;其涉有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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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17 條,參與條約案、協定案的人員在草擬、協商、談判或簽署過程中必須保守機密。違反此規定的人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涉及刑事責任的人還將被移交給司法機關處理。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涉及國家和國際關係的條約和協定案的機密性。透露這些機密資訊可能對國家安全或其他重要利益構成威脅。因此,與條約案或協定案相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守秘密的義務。 有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是,當一個國家的外交官在與其他國家進行條約談判時,該外交官必須確保談判內容的保密性。如果外交官違反了保密的義務,他可能會受到該國內部的行政處分或刑事起訴。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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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