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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及參與條約案、協定案草擬、協商、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應依規定保守秘密;違反者,依法懲處;其涉有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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