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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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6條,當一項條約或協定經修訂、廢止或引發爭議時,主辦機關應與外交部共同處理這些情況。此外,根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外交部在條約或協定生效後有權請求主辦機關提供相關實施情況的資料。 範例:假設有一份國際貿易協定,在生效後修訂了其中一項條款。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6條,外交部應與主辦機關共同處理這項修訂。此外,外交部根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有權請求主辦機關提供有關這項修訂的實施情況資料。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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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