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民間團體或私人就商業交易簽訂重要契約,必要時,應先通知外交部,並於簽訂後將有關文件資料送外交部存查。 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對於簽訂之國際書面協議係屬協定或契約之性質發生疑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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