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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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民間團體或私人就商業交易簽訂重要契約,必要時,應先通知外交部,並於簽訂後將有關文件資料送外交部存查。 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對於簽訂之國際書面協議係屬協定或契約之性質發生疑義時,由外交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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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15 條的規定,當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民間團體或私人簽訂重要契約時,必須事先通知外交部,並在簽訂後將相關文件資料送交給外交部備查。另外,當對於簽訂的國際書面協議有疑義時,外交部會與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進行認定。 參考資料:《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行政院外交部,2009年12月30日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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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