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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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生效後,外交部應彙整正本逐一編列號碼,定期出版,以利查考。 第五條第二項之主辦機關應會同外交部製作條約或協定備簽正本,正本經簽署後,屬我方保存者應送外交部保存。 前項主辦機關致送對方簽約國之換文正本,應於簽署後攝製影印本並註明「本件與簽字正本無異」後,連同我方之簽字正本,於三十日內送外交部保存。 條約或協定之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其須交存國外機關保存者,應將經認證之該項文書影印本,於三十日內送交外交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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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4條,外交部在條約及協定生效後,應該彙整並編號正本,並定期出版,以方便查詢。另外,根據該準則第5條第2項,負責主辦的機關應與外交部一同製作條約或協定的備簽正本,並在簽署後將正本交由我方保存,同時將換文正本送由外交部保存。主辦機關應在簽署後的30天內攝製影印本並註明與簽字正本無異,並與我方的簽字正本一同送至外交部保存。另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需要向外國機關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或加入書,應該在30天內將經過認證的影印本送交外交部保存。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外交部全球資訊網,「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20&sms=51&s=10281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條約及協定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10001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本件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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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