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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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或協定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或附錄等文件,均屬構成條約或協定之一部分,應予併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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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3條,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或附錄等文件都被視為條約或協定的一部分,必須一同處理。這意味著這些文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並且其內容應當被適當地解釋和執行。在具體的案例中,如果出現了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解釋換文、同意紀錄或附錄等文件,法院應該將這些文件視為條約或協定的一部分,以便在判決或裁決中予以考慮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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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