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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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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外交部應就該案件隨時與有關機關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 前條第二項之主辦機關於研擬草案或對案及談判過程中,應與外交部密切聯繫,必要時並得請外交部派員協助。 其正式簽署時,外交部得派員在場並注意約本文字、格式及簽名是否正確合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6條,當由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時,外交部應隨時與有關機關聯繫或請其派員參與。同時,該條約或協定研擬草案或對案以及談判過程中,主辦機關應與外交部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甚至可以請外交部派員協助。在正式簽署時,外交部有權派員在場,以確保約定文字、格式及簽名的正確性和適切性。 例如,在本案中,彈劾文提及黃前部長在研擬建交公報過程中拒絕簽署。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6條的規定,這涉及其他機關的業務。因此,外交部應隨時與涉及的機關聯繫,並討論交涉的事宜。在這種情況下,外交部可以請相關單位派出代表參與討論,以確保協議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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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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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由外交部主辦之條約或協定,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者,外交部應就該案件隨時與有關機關聯繫,或請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