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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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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由外交部主辦。 條約或協定之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以主管機關簽訂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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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條約及協定由外交部主辦。根據這個規定,外交部負責處理條約和協定的相關工作。此外,如果條約或協定的內容需要專業或技術性知識,建議由主管機關簽署,並經行政院同意后,由其主辦。這表示外交部除了負責主辦條約和協定外,還可能與相應的主管機關合作處理這些文件的簽署和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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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5 條規定:「條約及協定由外交部主辦。 條約或協定之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以主管機關簽訂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