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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條約及協定由外交部主辦。 條約或協定之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以主管機關簽訂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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