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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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由外交部主辦。 條約或協定之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以主管機關簽訂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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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條約及協定由外交部主辦。根據這個規定,外交部負責處理條約和協定的相關工作。此外,如果條約或協定的內容需要專業或技術性知識,建議由主管機關簽署,並經行政院同意后,由其主辦。這表示外交部除了負責主辦條約和協定外,還可能與相應的主管機關合作處理這些文件的簽署和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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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