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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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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事先獲行政院授權或時機緊迫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可,始得簽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在事先獲得行政院授權或時機緊迫的情況下,條約或協定草案的內容獲致協議時,主辦機關應該先報請行政院核可,才能簽訂。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指的是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根據HTAS公司經由「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提出告訴權的情況,可以得知該協定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依據以上資料,可以認定行政機關在簽訂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時,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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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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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8 條規定:「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事先獲行政院授權或時機緊迫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可,始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