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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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事先獲行政院授權或時機緊迫者外,主辦機關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可,始得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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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在事先獲得行政院授權或時機緊迫的情況下,條約或協定草案的內容獲致協議時,主辦機關應該先報請行政院核可,才能簽訂。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指的是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根據HTAS公司經由「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提出告訴權的情況,可以得知該協定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依據以上資料,可以認定行政機關在簽訂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時,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可。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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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