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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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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但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主辦機關在簽署條約案後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然而,如果條約案沒有具備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沒有設定批准條款,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按照第10條的程序辦理: 1. 經過法律授權簽訂的條約案。 2. 在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的情況下。 3. 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的條約案。 根據這些資料,可以了解到,在這些情況下,條約案可以按照一些縮短程序的規定進行審議和執行。

  • 名詞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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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9 條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