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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但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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