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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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