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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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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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法源資訊,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一旦協定簽署完成,主辦機關應在30天內向行政院報告以供備查。此外,除非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協定生效後應送交立法院查照。 舉例來說,如果中華民國和另一個國際組織簽署了一個貿易協定,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0條的規定,中華民國主辦機關應在協定簽署後的30天內向行政院報告該協定,並在協定生效後將其送交立法院查照,以確保相關程序的透明度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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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