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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時,主辦機關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手續。 條約完成前項批准手續並互換或存放批准書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施行。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 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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