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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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時,主辦機關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手續。 條約完成前項批准手續並互換或存放批准書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施行。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 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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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1條》,當有批准條款的條約案件在立法院經過審議通過後,主辦機關應立即將案件送交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給總統簽署批准書,以完成批准手續。條約案的批准書簽署完成並互換或存放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施行。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無法進行互換或存放的情況,主辦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直接公布。對於未訂有批准條款的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審查,待該條約生效之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施行。 參考資料: - 條約及協定處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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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