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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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許可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將許可函副知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稅捐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許可續聘展延及終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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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需要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在申請許可時,必須將許可函副知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稅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同樣地,續聘、展延及終止聘僱外國人時也需要遵守這個程序。 例子:一個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設有辦事處,計畫聘僱一名外國人來工作。該機構需要先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包括提供許可函給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稅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在聘僱期滿後,如果機構希望續聘或延長聘僱期限,同樣需要依照這個程序辦理。在終止聘僱時,也需要履行相應的手續,包括通知相關機關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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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