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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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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許可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將許可函副知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稅捐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許可續聘展延及終止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需要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在申請許可時,必須將許可函副知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稅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同樣地,續聘、展延及終止聘僱外國人時也需要遵守這個程序。 例子:一個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設有辦事處,計畫聘僱一名外國人來工作。該機構需要先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包括提供許可函給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稅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在聘僱期滿後,如果機構希望續聘或延長聘僱期限,同樣需要依照這個程序辦理。在終止聘僱時,也需要履行相應的手續,包括通知相關機關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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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外交部許可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將許可函副知勞動部、內政部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