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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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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聘僱之外國人,於結束聘僱離華時,應向有關機關辦理出境手續,持有隨從證者並繳回隨從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外國使領館、外國機構和國際組織及其人員所聘僱的外國人,當結束工作並離開中華民國時,需要向相關機關辦理出境手續。此外,持有隨從證的人員在離開時還需要交還隨從證。 一個與該條有關的範例是外國大使館在雇用一位外國人作為其館員期間,該館員在結束工作並離開台灣時,需向外交部辦理出境手續,同時也需繳回所持有的隨從證。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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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本辦法所聘僱之外國人,於結束聘僱離華時,應向有關機關辦理出境手續,持有隨從證者並繳回隨從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