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本基金會在主動規劃或接受申請辦理一百萬美元以下的貸款案件時,可以由基金會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定後提送董事會備查。該貸款案件應由秘書長或其授權的人員邀集相關業務主管進行審核,必要時應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只有經過審核通過的貸款案件才能按照前項程序進行處理。 範例資料相關度:由於題目沒有提供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故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概括授權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