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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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貸款案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基金會應先就申請文件、申請程序、借款人資格、申貸目的、案件之可行性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及文件加以初審。貸款案件尚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者,本基金會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專業機構協助借款人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費用超過三十萬美元者,超過部分應於擬定貸款案件時計入貸款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下者,由本基金會負擔。 二、本基金會辦理貸款案件之計畫界定、計畫準備、計畫評估及計畫核定等作業,得視案件需要,派員或延聘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計畫界定、事實調查、評估及合約協商任務。 三、由本基金會秘書長或其授權之人員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核書面報告及擬議之貸款案件;並得於必要時邀請外部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貸款案件通過審核者,提報本基金會董事會討論核定。 四、簽訂貸款合約;其合約內容除金額、利率、期限等基本貸款條件及各項法律相關條款外,並應訂定撥款與採購方式、定期進度報告及監督方式等事項。 五、本基金會得視案件需要,採行書面監督、派員或延聘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監督任務;如須進行重大變更事項,應提請本基金會董事會討論核定。前述重大變更事項包括貸款案件內容、貸款用途、貸款金額、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 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內提出計畫結案報告。本基金會亦得視案件需要,派員或延聘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計畫結案任務。 七、本基金會辦理貸款案件得視案件需要將各項作業合併辦理,並得先行提報本基金會董事會討論承作原則。
- 2.以合作融資方式提供之貸款案件,經合作融資機構協助完成計畫評估者,免辦理前項第一款可行性研究及第二款程序,得直接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辦理。
- 3.本基金會得編列預算辦理與貸款案件相關之調查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機構能力建構等技術協助。
- 4.本基金會得委託合作融資機構管理合作融資案件,並於必要時,支付合作融資機構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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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第9條的說明,貸款案件的辦理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初審:基金會對申請文件、程序、借款人資格、貸款目的和可行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如果貸款案件尚未進行可行性研究,基金會可以委託國內外專業機構進行該研究。可行性研究費用超過三十萬美元的,超過的部分應計入貸款金額。如果費用不超過三十萬美元,則由基金會承擔。 2. 計畫準備:基金會進行貸款案件的計畫定義、準備、評估和核准等工作。根據案件的需要,基金會可以指派或聘請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計畫定義、事實調查、評估和合約協商等任務。 3. 審核:基金會秘書長或授權人員邀請相關業務主管審核書面報告和擬議的貸款案件,并在必要時邀請外部專業人員提供意見。通過審核的貸款案件需要提交基金會董事會審議核准。 4. 簽訂合約:簽訂貸款合約,除了規定基本的貸款條件如金額、利率、期限等基本條款外,還應該訂定撥款和採購方式、定期進度報告和監督方式等事項。 5. 監督:根據案件的需要,基金會可以進行書面監督或指派或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監督任務。如果需要進行重大變更,應該提交董事會審議核定。重大變更包括貸款案件內容、貸款用途、貸款金額、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 6. 結案報告:計畫執行機構應在計畫執行完畢後六個月內提交計畫結案報告。基金會也可以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進行計畫結案任務。 7. 承作原則:基金會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將各項作業合併辦理,并且可以先行提交董事會討論承作原則。 此外,第二項規定,以合作融資方式提供的貸款案件,如果已經由合作融資機構完成了計畫評估,則可以免除前述的可行性研究和程序,直接按照前項的要求進行。 第三項規定,基金會可以編列預算用於相關的調查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機構能力建構等技術協助。 第四項規定,基金會可以委託合作融資機構管理合作融資案件,并在必要時支付管理費用。 以上所引用的法規參考資料與問題中的法規有相關性,分別是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的「貸款處理辦法」,提供了對貸款案件辦理程序的詳細說明。這些資料來自於基金會官方網站上對於該處理辦法的相關解釋。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併辦名詞
- 理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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