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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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第6條,該基金會提供的貸款應有下列保證之一:一、借款人本國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其他具有管理國庫或國有財產權限之中央政府機關提供保證;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提供保證。此外,即使借款人無須提供上述保證,基金會仍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擔保品,以加強基金會對債權的保障。 例子:借款人A國的國有企業向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申請貸款,A國財政部提供保證作為該貸款的保證方式。
- 財產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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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