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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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得單獨提供貸款,或以合作融資方式提供貸款。
- 2.前項所稱合作融資,指由本基金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共同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予前條所定之借款人。
- 3.前項所定間接提供貸款之情形,係由本基金會向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以提供貸款或分擔其風險之方式,合作辦理對借款人之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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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該基金會可以以單獨提供貸款或合作融資方式提供貸款給借款人。合作融資指的是本基金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共同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給借款人。而間接提供貸款的情形是指本基金會向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提供貸款或分擔風險的方式,與其合作辦理對借款人的融資。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我目前暫時找不到具體相關的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來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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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