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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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提供之貸款,借款人如下: 一、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二、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同意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 2.前項第二款之外國機構或團體,以經該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出具書面文件表示其貸款案件之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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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第4條,該基金會提供的貸款對象包括:一、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二、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同意的外國機構或團體。對於第二款中的外國機構或團體,必須經由該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出具書面文件表示該貸款案件的重要性。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即外國機構或團體需要經由該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書面文件批准,方可獲得基金會提供的貸款。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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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