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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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與環境之永續發展。 二、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 三、與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合作,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社會與環境之永續發展。 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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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第3條,該基金會提供貸款的運用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的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永續發展。 2. 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的雙邊經濟交流。 3. 與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合作,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的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永續發展。 4. 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現代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的角色在於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並建立友好關係。這些基金會通常提供貸款來支持其他國家的發展項目,並協助提高當地社會經濟水平和環境保護。例如,它們可能提供貸款給友邦或友好國家的農民,以改善農業生產和提高收入水平。又或者,它們可能提供貸款給友邦或友好國家的企業,以促進經濟發展和增加就業機會。此外,基金會還可以與其他國際組織或外國機構合作,共同實施發展項目,並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和友好關係的建立。最後,基金會可能根據需要在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的事項上提供貸款。
- 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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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