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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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三、外國政府:指外國之中央政府及具公法人資格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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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本辦法中的用詞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三、外國政府:指外國的中央政府及具有公法人資格的地方自治團體。 這些用詞的解釋是根據辦法所提供的定義,用以明確描述相關的範疇。根據最新的資料,友邦是指與中華民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而友好國家則包括那些雖然沒有正式外交關係,但和中華民國有意發展經濟或增強雙邊實質關係的國家。外國政府則涵蓋了外國的中央政府以及具有公法人資格的地方自治團體。 舉個例子,根據這個辦法,我們可以認為日本是台灣的友邦,因為台灣和日本擁有正式的外交關係。而柬埔寨可以被視為台灣的友好國家,雖然兩國沒有正式外交關係,但兩國都希望加強經濟合作。至於外國政府的例子,可能包括美國聯邦政府以及加利福尼亞州政府,這些政府擁有公法人資格並與台灣有著合作關係。 以上是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第2條的解釋,參考了相關的資料和例子。
- 公法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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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