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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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之個案,應送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授信本金超過美金一百萬元者,並應經董事會覆核。
- 2.前項審議委員會由本基金會聘請外交部、相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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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4條,進行如下釋義: 1. 依該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會在辦理保證業務時,需要將個案提交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核和核定。如果授信本金超過一百萬美元,則還需要經過基金會董事會的覆核。 2. 根據第4條第2項所述,審議委員會由外交部、相關機關的代表以及學者、專家組成。這意味著審議委員會的成員來自政府機構和相關專業領域,他們將負責審查和評估授信個案。 以上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https://www.icdf.org.tw/ct.asp?xItem=20889&CtNode=1243&mp=2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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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