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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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應與國內外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契約,由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予赴有邦交國家投資之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並由本基金會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證。
- 2.本基金會依本辦法規定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提供保證,應依市場情況,收取保證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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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的處理辦法第5條,提到以下兩點內容: 1. 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應與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契約,由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予赴有邦交國家投資的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並由本基金會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證。 這表示基金會必須與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合作,讓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給赴有邦交國家投資的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同時,基金會將為這些業者或事業對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提供保證。 2. 本基金會提供保證給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時,應收取保證手續費,並依市場情況而定。 這表示基金會在提供保證給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時,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收取相應的保證手續費。 根據以上解釋,基金會在辦理保證業務時需要合作金融機構,並收取保證手續費。這些規定旨在協助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獲得融資並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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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