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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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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業者申請本基金會提供保證,應檢具投資計畫,報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或同意備查,並備妥不少於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自有資金。
  2. 2.本基金會提供保證之授信,為中長期授信,並以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限;其用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民間業者充當投資事業之股本,支應投資事業取得土地、廠房、生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及所需營運週轉金。 二、支應民間業者,為實行投資計畫取得土地、廠房、生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及營運週轉金。 三、支應民間業者之投資事業為取得土地、廠房、生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及營運週轉金。
  3. 3.前項各款營運週轉金可提供保證之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營運所需,且最高不得超過總授信額之四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民間業者在申請該基金會提供保證時,需要準備投資計畫,並經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同意備查,同時需要備妥不少於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百分之三十的自有資金。 本基金會提供保證的授信為中長期授信,限制在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以內。該授信的用途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用於民間業者充當投資事業的股本,支持該投資事業取得土地、廠房、生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所需的營運週轉金。 2. 用於支持民間業者實行投資計畫,取得土地、廠房、生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需的資金,以及營運週轉金。 3. 用於支持民間業者的投資事業,取得土地、廠房、生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需的資金,以及營運週轉金。 在提供保證的額度上,營運週轉金的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營運所需,同時最高不得超過總授信額的四分之一。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38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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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民間業者申請本基金會提供保證,應檢具投資計畫,報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同意備查,並備妥不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