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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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會對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得提供保證之金額,不論為單一案件或數案,其合併金額,以不超過美金一百萬元為原則。但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能提供擔保品,且擔保品之價值在保證金額六成以上者,保證金額得酌予提高,並以美金三百萬元以下為限。擔保品及其價值之認定標準,由承貸金融機構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2.本基金會依本辦法提供之保證,其保證年限與承貸金融機構核定之貸款年限同,保證成數在授信本金額度為美金一百萬元以下者,最高為授信本金額度之八五成,超過美金一百萬元之部分,最高為七五成。
- 3.民間業者申請本基金會提供保證,其投資計畫實行與否有嚴重影響邦交之虞,經董事會同意,由本基金會提請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其擔保品及保證成數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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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 1. 根據第1款的規定,該基金會對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的保證金額有一定的限制。一般而言,單一案件或多個案件的合併金額不得超過美金一百萬元。但如果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能提供擔保品,且擔保品的價值在保證金額的六成以上,則保證金額可以相應提高,但不超過美金三百萬元。擔保品及其價值的認定標準將由承貸金融機構根據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來辦理。 2. 根據第2款的規定,該基金會提供的保證期限與承貸金融機構核定的貸款期限相同。對於授信本金額在美金一百萬元以下的情況,保證成數最高為授信本金額的八五成;對於超過美金一百萬元的部分,保證成數最高為七五成。 3. 民間業者如果申請該基金會提供保證,其投資計畫的實行與否可能對國家的邦交有嚴重影響,經董事會同意後,可以提請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在這種情況下,擔保品及保證成數將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 關係人名詞
- 單一案件名詞
- 擔保名詞
- 銀行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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